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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申請育嬰假 員工控刁難 批准又稱3個月後生效 「不合理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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柯小姐指主管已同意她申請育嬰假(紅框處),事後卻收到公司存證信函,稱育嬰假3個月後才生效(藍框處)。

一 名任職於佐登妮絲公司的新手媽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1年,公司內部已簽核同意後,卻口頭告知3個月後才生效,當事人質疑太不合理。對此,佐登妮絲公司人事部 經理張梅琴表示,內部有公告,育嬰假須提前3個月申請,是依規定辦理。高雄市勞工局勞動條件科指,依法規定,勞工須事先申請育嬰假,但未明文規定須幾天前 申請,由於兩方未達共識,恐循法律途徑解決。投訴組


佐登妮絲爆發申請育嬰假糾紛。圖為門市。

高 雄柯小姐表示,她在去年11月1日順產,先前所申請的產假於上月26日截止,在休完產假前,有致電公司主管口頭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1年,因公司要求她提 出請假相關文件,因此上月27日上班第一天,她到班完成請假手續,且察看公司電腦假勤系統結果,人事及相關部門主管都批示同意,但當天人事主管卻說育嬰假 要3個月後才生效,她認為不合理,隔天起就休育嬰假。


「孩子請誰照顧」

但 本月7日,柯小姐收到公司的存證信函,內容陳述同意她請育嬰假,但要3個月後生效,並指她從上月28日即未到班,將依《勞動基準法》辦理。柯小姐認為遭公 司刁難,「公司意思好像是說我從12月28日起曠職未上班。」「公司雖准假,卻3個月後才要生效,這段時間孩子請誰照顧?」

業者喊冤按規定

對此,佐登妮絲公司人事部經理張梅琴表示,柯小姐生產前,已先請了5個月的安胎假,接著再請56天產假,公司均未刁難,員工只要符合請假程序,他們都會依法准假,至於育嬰假,他們內部早有公告,須在3個月前提出申請,並無刁難員工之意。
對此,高雄市勞工局勞動條件科科長羅永新表示,請育嬰假是勞工的權利,資方不得拒絕,不過,依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」規定,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應事先以書面向僱主提出,但未規定「事先」是指幾天以前。

勞資協商無共識

羅永新說,本案僱主同意育嬰假,卻規定從申請日3個月後生效,雙方於1月16日協商無共識,他們仍在努力中,若協調無法解決,可能須循法律途徑解決。
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律師表示,雖然法律未規定育嬰假須幾天前申請,但比照《勞基法》對員工離職的規定,依年資,最久也是1個月前告知資方即可,離職這種大事都只要1個月前通知即可,請假卻要3個月前申請,明顯不合理。

【勞工權益受損投訴管道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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