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時訊息 |
|
|||
字級大小:大 | 中(預設) | 小 | |||
讀者王先生問: 律師宋國鼎答必須進一步釐清,王先生與A、B2人之間是否成立「債務承擔」關係;因《民法》規定「無代理權之人,逕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,該行為非經本人承認,對於本人係不生效力。」所以,若單純是A、B之間約定,王先生不會因此負債。 可於期間內提訴訟王先生亦得「將B請求之金額提存」或「提供假扣押裁定內所定金額之擔保」後,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。若B僅聲請假扣押,未提起本案訴訟,王先生亦可向假扣押之法院聲請命B於一定期間內提起債權債務關係訴訟,若B不在期限內起訴,王先生得聲請撤銷假扣押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 |
|||
上一則 下一則 | ▲TOP|回上一頁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