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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要求繼女還屋 須舉證借名登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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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李太太問:
丈 夫在跟我結婚前生過2個小孩,1男1女均已成年。我們現住的房屋原登記在丈夫名下,房貸也由我和丈夫負擔,5年前丈夫以假買賣方式把房子過戶給他女兒,房 貸改由女兒繳,偶爾丈夫也會幫忙繳,後來丈夫要求把房屋產權的一半過戶給我或他,卻被他女兒拒絕,請問我們有辦法把房子討回來嗎?

律師蔡念辛答:
依《民法》第87條規定,虛偽意思若隱藏其他法律行為,適用該法律行為的規定。既然當初以「假買賣」方式辦理過戶,就應釐清房屋過戶背後的真正原因,才知道該如何適用法律。

證實房貸負擔比例

若讀者丈夫將房屋過戶給女兒,是基於「贈與」意思,除非符合《民法》第416條的例外規定,例如女兒對讀者夫妻有虐待等行為,否則無法撤銷贈與、要求女兒還屋。
但如果當初過戶是因特定目的例如避稅,才將房屋借名登記女兒名下,則雙方是成立「借名登記」契約,可依《民法》549條有關委任規定終止借名契約,請求女兒還屋。
司法實務認為,所謂「借名登記」是指自己將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,但仍由自己管理、使用與處分。因此讀者須舉證「借名」事實,例如:借名原因是否合情合理?這5年房屋實際管理使用人是誰?房貸負擔比例等具體事實。若無法舉證,訴訟上可能較不利。
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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