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時訊息 |
|
|||
字級大小:大 | 中(預設) | 小 | |||
不具名讀者問: 律師鄧啟宏答:讀者來函所講的狀況,僱主應是以《勞基法》第114條第5款所規定「確不能勝任工作」為由,解僱讀者的妹妹,依此規定解僱勞工時,僱主須證明勞工確實有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,且僱主已用盡《勞基法》所賦予的各種手段,如調職、教育訓練等,仍無法改善時,才能終止勞動契約。 特休未休完可領錢因此,工會解僱讀者妹妹的理由應屬違法,妹妹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,並請求僱主支付被解僱後到回復僱傭關係前的工資,屆時僱傭關係既然回復,妹妹當然可向請求婚假及產假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 |
|||
上一則 下一則 | ▲TOP|回上一頁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