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時訊息 |
|
|||
字級大小:大 | 中(預設) | 小 | |||
讀者陳小姐問: 律師吳柏宏答:判斷結婚有效與否,在2008年5月23日《民法》第982條修正條文施行前,只要結婚雙方主觀上有結婚之意思,客觀上亦具備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,即可成立有效婚姻關係。 沒登記婚姻不成立本件陳小姐與男友若是在修法前結婚,因雙方主觀上並不想結婚,並不會發生結婚之效力,若在修法後結婚,也因未辦理結婚登記,無法成立婚姻關係。 男觸犯偽造文書罪至於陳小姐說遭男友偽造簽名去幫小孩報戶口,則男友可能觸犯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。但陳小姐若想爭取小孩的戶籍及姓氏,則需另行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訟,待法院確認陳小姐及男友間之婚姻無效後,再以生母之身分去報戶口。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提供各項法律諮詢、債務整合、債務協商、二次協商、債務更生、 前置協商、卡債整合、強制扣薪、卡債協商、銀行協商、更生清算、 整合負債、卡債更生、協商等 ... 免費諮詢0809-060885
|
|||
上一則 下一則 | ▲TOP|回上一頁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