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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具名讀者問: 律師謝岳龍答:依《民法》第979條之1之規定:「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,婚約無效、解除或撤銷時,當事人之一方,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。」依照這項規定,婚約如果沒有無效、解除或撤銷的情形,就不能要求他方返還贈與物。 土地未過戶可返還讀者父母交付女方的聘金,屬於贈與物,而雙方單純因個性不合而無法結婚,並不符合《民法》第976條之解除婚約規定,尚難要求返還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提供各項法律諮詢、債務整合、債務協商、二次協商、債務更生、 前置協商、卡債整合、強制扣薪、卡債協商、銀行協商、更生清算、 整合負債、卡債更生、協商等 ... 免費諮詢0809-06088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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