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時訊息 |
|
|||
字級大小:大 | 中(預設) | 小 | |||
讀者黃先生問: 律師鍾芝宣答:《民法》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其財產,且不動產物權以「登記」為其外在表徵,故如房子已登記在妻名下,應歸妻所有,讀者不能直接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物。
證明傷害撤銷贈與 但讀者如能證明妻確有「故意」傷害行為,在1年時效內(自夫知悉妻傷害行為時起算)、未曾宥恕,即可以意思表示向妻撤銷贈與,再以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贈與物之返還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提供各項法律諮詢、債務整合、債務協商、二次協商、債務更生、 前置協商、卡債整合、強制扣薪、卡債協商、銀行協商、更生清算、 整合負債、卡債更生、協商等 ... 免費諮詢0809-060885
|
|||
上一則 下一則 | ▲TOP|回上一頁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