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時訊息 |
|
|||
字級大小:大 | 中(預設) | 小 | |||
讀者許小姐問: 律師蔡念辛答:依《民法》第354條規定,出賣人應擔保其出賣物交付移轉於買受人時,無瑕疵存在。又所謂「物之瑕疵」,指不符合約定或通常交易觀念,所認為應具有之價值、效用品質;但若該不符程度,無關重要者,即不得視為瑕疵。 房仲應負調查義務因此在讀者的案例中,即便該漏水修繕情形是在交屋前即存在,仍應檢視該修繕部分、漏水情形是否嚴重、是否減損房屋效用、交易價值等情況。若確屬影響利用價值之瑕疵,且買方於交易時並不知情,前屋主應負瑕疵擔保責任,買方可請求解除契約、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提供各項法律諮詢、債務整合、債務協商、二次協商、債務更生、 前置協商、卡債整合、強制扣薪、卡債協商、銀行協商、更生清算、 整合負債、卡債更生、協商等 ... 免費諮詢0809-060885
|
|||
上一則 下一則 | ▲TOP|回上一頁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