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el 0809-060-885(免付費;周一~周五9:00~22:00;假日14:00-22:00)回首頁|網站導覽
即時訊息
* 借名信貸 應書面立約自保
字級大小: | (預設) |

  

讀者蔡小姐問:
我妹與前男友交往期間,由我妹名義向2家銀行申請信貸,並協議男女雙方1人負責1家銀行之每月應還貸款,後來2人分手,她前男友再三拖欠繳款,甚至置之不理,當初申請貸款人是我妹,可用何方法讓她前男友正常還款?我妹應如何保障權益呢?

律師盧天成答:

讀者妹妹的前男友,以女友名義向2家銀行申請信貸,屬借名契約。所謂借名契約,係指一方(借名者)經他方(被借名者)同意,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的財產,以他方名義,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。 

 

可簽本票擔保

在現行法令下,借名契約是無名契約,當事人基於特定目的而訂立借名契約,自無不可,故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,應先依雙方當事人的契約內容而定,契約未約定者,則以補充解釋的方法定之,並類推《民法》關於委任的相關規定。
讀者妹妹的前男友間的關係,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差不多,即可類推適用《民法》委任的相關規定。依讀者所述,雙方先前有協議雙方分擔貸款,妹妹應與前男友將協議內容白紙黑字寫下來,將來才能保留證據。
一般而言,雙方應以書面方式訂定契約內容,並以房屋、土地等物供作擔保,或找1位連帶保證人出面擔保,如果以上2樣均無法做到,至少應請對方簽下本票作為擔保,一旦借款者未正常履行契約時,即可依票,聲請法院裁定後進行強制執行。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 

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

 
 

提供各項法律諮詢、債務整合、債務協商、二次協商、債務更生、

前置協商、卡債整合、強制扣薪、卡債協商、銀行協商、更生清算、

整合負債、卡債更生、協商等 ... 免費諮詢0809-06088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