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時訊息 |
|
|||
字級大小:大 | 中(預設) | 小 | |||
讀者蔡小姐問: 律師盧天成答:讀者妹妹的前男友,以女友名義向2家銀行申請信貸,屬借名契約。所謂借名契約,係指一方(借名者)經他方(被借名者)同意,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的財產,以他方名義,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。 可簽本票擔保在現行法令下,借名契約是無名契約,當事人基於特定目的而訂立借名契約,自無不可,故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,應先依雙方當事人的契約內容而定,契約未約定者,則以補充解釋的方法定之,並類推《民法》關於委任的相關規定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提供各項法律諮詢、債務整合、債務協商、二次協商、債務更生、 前置協商、卡債整合、強制扣薪、卡債協商、銀行協商、更生清算、 整合負債、卡債更生、協商等 ... 免費諮詢0809-060885
|
|||
上一則 下一則 | ▲TOP|回上一頁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