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時訊息 |
|
|||
字級大小:大 | 中(預設) | 小 | |||
讀者sh問: 律師林峻義回答:拍照的人(攝影者)雖然依據《著作權法》規定而擁有照片的著作權,但被拍照的人仍然擁有肖像權,兩者是不同的權利,也就是說攝影者若沒有正當合理目的,或沒有經過被拍照的人的同意,擅自將照片公開使用或散播,例如出版、放於公開網站供人瀏覽下載等,就會侵害到被拍照的人的肖像權。當然若被拍照的人沒有經過攝影者的同意授權,自行使用照片,也是會侵害攝影者的著作權。 報紙有刊登自由讀者可以依據《民法》第18條第1項的規定,請求出版者停止使用並移除該張照片。且讀者如果因為照片出版而受到損害,可再分別向對方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、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,但讀者必須舉證證明有發生損害。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,歡迎來信協會有專業團隊協助您…關於銀行卡債協商、前置協商、二次協商、 協商毀諾、負債整合、整合負債、整合債務、債務清償、車貸債務、 債務更生、擔保債務、強制扣薪…全台免費諮詢專線0809-060885 面對債務不是難事!由專業團隊協助您!!
|
|||
上一則 下一則 | ▲TOP|回上一頁 |